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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克贸易法规和政策(2024版)

发布时间:2025-03-19

捷克贸易法规和政策

(文件来源:http://fec.mofcom.gov.cn/article/gbdqzn/#)

  贸易法规和政策

  1.贸易主管部门

  捷克主管贸易的政府部门是捷克工业和贸易部(Ministry of Industry and Trade of the Czech Republic),主要职责是制定工业、能源和内外贸易政策和法规;制定和实施外经贸国别政策;负责多边和双边对外经济贸易谈判;负责与世界贸易组织等国际经济组织合作;管理技术标准、计量和国家测试、电子通信和邮政服务。除本部外,该部还直接管理投资局、外贸发展局、商检局、国家技术标准、计量和测试局、国家能源检查局等机构。

  2.贸易法规

  2004年5月加入欧盟后,捷克开始执行欧盟统一对外经济政策,并相应调整捷克对外经济法律。其中,相关贸易政策主要包括:共同出口政策(欧委会规定〈EEC〉No.2603/69)、关于出口信贷保险的规定(欧委员指令98/29/EC)、关于欧盟农产品出口的规定(欧委会规定〈EEC〉No.3911/92)、关于对进口实施共同规则的规定(〈EC〉3285/94号)、关于从某一非欧盟国家进口的规定(欧委会规定〈EC〉No.519/94)、欧盟关于进口的数量限制程序(欧委会规定〈EC〉No.520/94)、欧盟反倾销措施(欧委会规定〈EC〉No.384/96)、欧盟反补贴措施(欧委会规定〈EC〉No.2026/97)、欧盟反贸易壁垒措施(欧委会规定〈EC〉No.3286/94)等。

  3.贸易管理的相关规定

  【管理措施】捷克对外贸易管理的主要措施包括:专营许可、进出口关税、反倾销、反补贴、超量进口保护措施、消费者保护措施、卫生措施、环保措施、质量管理措施、检验检疫措施、知识产权保护、内贸市场流通规则和政府采购规则、财政补贴等。

  【进口管理】在进口方面,捷克进口关税相对较低,但欧盟框架内存在较多反倾销、反补贴、检验检疫、消费者保护等贸易保护措施,以及其他技术壁垒。

  【出口管理】在出口方面,仅对少数产品实施出口限制,主要涉及短缺物资、敏感技术、关系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人类和动植物健康等方面的产品,如铀矿、死刑用电椅及相关设备、武器、军民两用产品和技术等。捷克限制对中国出口武器和部分高技术产品,如高精密机床等。

  4.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

  【进口商品质量管理】根据欧盟关于产品质量管理规则,非欧盟国家的产品必须经过欧盟授权检验机构检验并确认其质量符合欧盟标准,才能在欧盟市场销售。捷克产品技术标准和认证制度已同欧盟接轨,产品质量认证主要涉及机械设备技术标准规则、通用电压电子设备技术标准及统一评价规则、燃气用具技术标准规则、电磁兼容设备技术标准规则、玩具标准规则、武器弹药技术标准和评价程序规则、烟花制品技术标准和评价规则、非自动称重设备技术标准规则、其他规定设备技术标准规则,以及化工产品标准规则等。

  【出口质量管理】在商品出口方面,只有外国进口商要求捷克出口商出具有关商品检验证书时,才办理出口商检手续。

  【动植物检验检疫措施】动植物检疫工作由捷克农业部下属国家动物检疫局和国家植物检疫局负责。根据捷克有关规定,为保障国内食品安全和控制动物疫情,凡进口或过境运输活畜、鲜冻肉及其他肉食品等,进口商应向农业部申请动物检疫许可证,填写产地国、目的国、种类和数量等。植物或植物产品在进口或过境时,需出示产品原产国检疫机构签发的检疫证书,并接受边境口岸植物检疫人员的检查。此外,国家植物检疫局还公布禁止入境或过境的植物、植物产品及有害生物目录。

  5.海关管理规章制度

  欧盟成员国间的商品进出口被视为欧盟内部贸易流通,免征关税。非欧盟国家的货物进出口执行欧盟的统一关税政策和税率,具体税率请访问欧委会海关总司TARIC查询系统网站:

  ec.europa.eu/taxation_customs/dds2/taric/taric_consultation.jsp

  捷克对出口商品一般不征收出口税,而且还实行退还增值税的政策;对进口商品根据国别分类征税,进口税率主要分为普通税率、最惠国税率和普惠制税率三类。此外,还根据情况加征各种附加税。

  关于欧盟成员国之间商品流通增值税,由各成员国在欧盟有关原则指导下,依照本国税法单独结算,并作为各国政府财政收入来源。对从非欧盟国家进口的货物,进口商可选择在进入欧盟的第一个进口地海关清关,也可选择到进口目的国海关清关。欧盟货物出口的程序同进口一样,但货物必须经过欧盟边境国的海关离开欧盟关税区。

 


以上法律法律摘自于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中国驻捷克大使馆经济商务处和商务部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司,请以相关单位发布的最新法律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