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
二、事项类型:行政检查
三、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三条 商检机构和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依法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以下称法定检验)。
四、实施机构:
各隶属海关负责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的部门。
五、法定办结时限:
根据不同的商品、不同的商品检验项目,规定有不同的检验周期;因企业技术处理或报关企业未能完成的延长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时限内。
六、承诺办结时限:
根据不同的商品、不同的商品检验项目,规定有不同的检验周期。
七、结果名称:合格或者不合格。
八、结果样本: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检验证书。
九、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收费依据:无。
十一、申请条件:
列入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进出口商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海关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
十二、申请材料:
(一)合同复印件1份,电子版或纸质版;
(二)发票复印件1份,电子版或纸质版;
(三)装箱清单复印件1份,电子版或纸质版;
(四)提(运)单复印件1份,电子版或纸质版;
(五)代理报关授权委托协议(盖章)原件1份,电子版或纸质版;
(六)出口货物需提供厂检证明(盖章)原件1份,电子版或纸质版。
以上单证企业在申报时可自主选择有纸申报和无纸申报,可优先选择无纸申报,即将上述申请材料扫描后的电子版上传提交。
十三、办理流程:
(一)收发货人或代理企业向受理机构提出检验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申请人统一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平台地址:http://online.customs.gov.cn)或“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通过“货物申报”模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要求向海关传送报关单电子数据及随附单证。海关工作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审核申报资料,符合规范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进行退单操作,并一次性告知企业进行补正。
(二)实施检验。
海关根据有关工作规范、企业信用类别、产品风险等级,判别是否需要实施现场检验及是否需要对产品实施抽样检测。
(三)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经检验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海关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退运;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海关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的,方可销售或者使用。海关对检验不合格的成套设备及其材料,签发不准安装使用通知书。经技术处理,并经海关重新检验合格的,方可安装使用。
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经海关检验或者口岸查验不合格的,可以在海关监督下进行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的,方准出口;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四)当事人申请海关出证的,海关应当及时出证。
十四、办理形式:网上办理,如被布控实施现场检验。
十五、到办理现场次数:0次或1次。
十六、审查标准:
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由海关依照商检法规定实施检验。列入目录的的进出口商品,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应当依法及时制定,未制定之前,可以参照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十七、通办范围:隶属海关。
十八、预约办理:否。
十九、网上支付:否。
二十、物流快递:否。
二十一、办理地点:
网上办理:用户可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进入“商品检验”版块办理,或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系统”办理。
二十二、办理时间:
(一)企业申请时间:24小时;
(二)海关审核办理时间:各隶属海关工作时间。
二十三、咨询电话:12360海关服务热线。
二十四、监督电话:12360海关服务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