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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适用进境种苗附条件提离政策

发布时间:2024-12-05 来源:中国海关强国号

  植物繁殖材料(以下简称“种苗”)是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统称,指栽培或野生的可供繁殖的植物全株或者部分,如植株、苗木(含试管苗)、果实、种子、砧木、接穗、插条、叶片、芽体、块根、块茎、鳞茎、球茎、花粉、细胞培养材料(含转基因植物)等。

  进境种苗附条件提离,是指经口岸现场检查未发现异常且已取样送检的进境种苗,可根据企业申请,在实验室检疫鉴定结果出具前,允许提离进境地口岸海关监管区,存放于符合防疫要求的场所。实验室检疫鉴定结果出具后,企业凭海关放行通知办理通关手续。

  2022年6月29日,海关总署发布2022年第53号公告(关于进境种苗实施附条件提离便利化措施的公告),本文将对相关企业需重点关注的公告内容进行介绍。

  一、检疫审批

  进境种苗须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引种单位、个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在种苗进境前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或“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

  因科学研究、教学等特殊原因,需从国外引进禁止进境的植物繁殖材料的,引种单位、个人或其代理人须按照有关规定向海关总署申请办理特许检疫审批手续;引进非禁止进境的植物繁殖材料的,引种单位、个人或其代理人须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农业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林业)厅(局)申请办理国外引种检疫审批手续;因特殊原因引进带有土壤或生长介质的植物繁殖材料的,引种单位、个人或其代理人须向海关总署申请办理输入土壤和生长介质的特许检疫审批手续。

  二、申请条件

  企业可以向进境地口岸海关提出附条件提离申请。

  申请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海关信用等级不为失信企业的;自有或有委托的存放场所,须经海关考核确认符合有关防疫规定,包括具备相对独立的存放空间、完善的出入库管理制度、防止有害生物逃逸、环境干净整洁等条件。

  存放场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场所相对固定,具备相对独立的存放空间和视频监控系统;环境干净整洁,无病媒生物孳生地;出入库管理制度完备,出入库记录完整、准确;具备防止有害生物逃逸的条件。

  三、申请流程

  申请进境种苗附条件提离的进口企业,在报关前向存放场所所在地海关提出存放场所考核确认申请。存放场所所在地海关对照申请条件进行考核。经考核确认符合防疫要求的,海关在考核结束后及时出具考核报告。

  本公告主要适用于存放场所与进境口岸在同一直属关区内的情况,如存放场所与进境口岸在不同直属关区,进口企业可向口岸海关提出申请,由进境地口岸直属海关和存放地所在直属海关对进口种类、企业信用、存放条件等进行风险评估,共同制定联合监管方案,报海关总署批准后实施。

  四、申报程序

  企业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报关时,勾选“两段准入”项下“附条件提离”申请,随附存放场所所在地海关考核报告。进境地口岸海关对其随附的存放场所海关考核报告与报关信息的一致性进行审核。口岸检查未见异常,完成取样送检后即可提离至存放场所。如现场检查发现病虫害并有扩散可能的,不予办理附条件提离,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置。在种苗提离口岸监管区前,进境地口岸海关应及时将相关提离信息传递至存放场所所在地海关。若实验室检疫鉴定不合格,应及时通知存放场所所在地海关按规定实施处置。对实验室检疫鉴定合格的,进境地口岸海关及时通知企业办理通关手续。

  五、监督管理

  存放场所所在地海关应做好对进口种苗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使用进境种苗检验检疫管理系统实施辅助监管。进口企业应遵守海关监管相关规定,未经海关允许,不得将相关货物调离存放场所,不得销售、使用。如发现企业存在擅自调离、销售和使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存放场所所在地海关应及时通知进境地口岸海关,立即取消对该企业实施附条件提离便利化措施,并追究企业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