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清关指南 > 企业管理和稽查 >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

发布时间:2021-04-08 阅读次数:1

一、事项名称: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

二、事项类型:行政确认

三、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221号令,235、240号令修订)

第五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可以直接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报关单位所属人员从事报关业务的,报关单位应当到海关办理备案手续,海关予以核发证明。

(二)《海关总署关于实施法人和企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2015年第46号公告)

自2015年10月1日起,已经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有关业务的,应当凭登记管理部门发放、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编码的新登记证(照)办理,海关不再验核未转换的旧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等证(照)。

(三)《海关总署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9号)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21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 (四)项规定的文件材料以及下列任一文件材料,并交验原件: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四)《海关总署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纳入“多证合一”改革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4号)

自本公告实施之日起,海关不再核发《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多证合一”改革实施后,企业未选择“多证合一”方式提交申请的,仍可通过“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提交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登记申请。

四、实施机构:各隶属海关负责企业管理工作的部门。

五、法定办结时限:无。

六、承诺办结时限:无。

七、结果名称: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海关注册编码。

八、结果样本:《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回执》。

九、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收费依据:无。

十一:申请条件:

(一)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二)已获取商务部门颁发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十二、申请材料:

(一)注册提交材料:

1.“多证合一”模式办理的,企业无需提交任何材料。

2.其他方式办理的,提交《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原件。

(二)变更提交材料:

1.《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原件;

2. 市场监督(工商)管理部门核发《变更(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3.《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回执》原件;

上述资料均为纸质版,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提交一份。

十三、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通过“多证合一”方式提交申请或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或者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网址:http://www.singlewindow.cn/)“企业资质”子系统,向所在地海关提出申请并递交材料。

(二)所在地海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海关核发《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回执》。

十四、办理形式: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十五、到办理现场次数:多证合一模式办理的、可通过网络查询数据共享的0次或现场办理1次。

十六、审查标准:申请材料填写准确、完整、真实、有效,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十七、通办范围:各直属海关业务现场。

十八、预约办理:否。

十九、网上支付:否。

二十、物流快递:否。

二十一、办理地点:

(一)网上办理:用户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进入“企业管理和稽查”版块办理,或者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网址:http://www.singlewindow.cn/)“企业资质”子系统或。

(二)现场办理:企业注册地海关。

二十二、办理时间:

(一)网上办理时间:24小时;

(二)窗口办理时间:各隶属海关工作时间。

二十三、咨询电话:各直属海关咨询电话(链接至各直属海关网站)或12360海关服务热线。

二十四、监督电话:各直属海关咨询电话(链接至各直属海关网站)或12360海关服务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