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地区) |
产品 |
境外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注册情况 |
波兰 |
原皮(反刍动物) |
允许从注册登记企业进口 |
捷克 |
兔皮 |
逐步完成注册登记 |
原皮(牛、羊、猪) |
逐步完成注册登记 |
罗马尼亚 |
原皮(牛、羊) |
逐步完成注册登记 |
原羊毛 |
逐步完成注册登记 |
斯洛文尼亚 |
原皮(牛、羊) |
逐步完成注册登记 |
克罗地亚 |
原皮(牛、羊) |
允许从注册登记企业进口 |
希腊 |
原皮(羊、猪) |
逐步完成注册登记 |
匈牙利 |
兔皮 |
逐步完成注册登记 |
原羊毛 |
逐步完成注册登记 |
所有国家和地区 |
原质检总局2015年第41号公告中III级风险的毛类和纤维、骨蹄角、油脂⑦ |
逐步完成注册登记 |
原质检总局2015年第41号公告中III级风险(不含毛类和纤维、骨蹄角和油脂)⑦和Ⅳ级风险的非食用动物产品 |
不需要注册登记 |
备注: |
1. 该名单以外的非食用动物产品,需按照《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检总局159号令和海关总署240号令)规定,完成检疫准入程序(包括产品风险分析、监管体系评估与审查、确定检验检疫要求和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登记)后方允许进口。名单中的灰皮和酸皮,须在海关总署下发有关卫生证书样本后方允许进口。 |
2. 对需要实施境外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的产品,该表单中列出的产品均为传统贸易产品,境外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完成前,仍可以正常进口;境外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完成后,仅允许从注册登记企业进口。 |
3. ①-⑤须符合国质检动联函[2002]871号文件要求。 |
4. ⑥不包括口蹄疫感染区和保护区。 |
5.⑦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检验检疫证书须由海关总署动植司确认方可进口。 |
6. 该名单根据国外动物疫情禁令和解禁、有关检疫准入和境外生产加工企业考核注册完成情况和进口检验检疫情况动态调整。 |
7.⑧工业烘干用牛角应随附国外官方主管部门出具的兽医卫生证书,证明货物经过至少100°,时间至少30分钟的热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