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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归类预裁定

发布时间:2021-04-08 阅读次数:2

一、事项名称:商品归类预裁定

二、事项类型:行政确认

三、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6号)

第三条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申请人可以就下列海关事务申请预裁定:

(一)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

(二)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或者原产资格;

(三)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相关要素、估价方法;

(四)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海关事务。

前款所称“完税价格相关要素”,包括特许权使用费、佣金、运保费、特殊关系,以及其他与审定完税价格有关的要素。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预裁定的,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书》(以下简称《预裁定申请书》,附件1)以及海关要求的有关材料。材料为外文的,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符合海关要求的中文译本。

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4号)

1.预裁定的申请人应当是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出口货物发货人。

2.申请人应当在货物拟进出口3个月前向其注册地直属海关提出预裁定申请。

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且申请人有正当理由,经直属海关批准,可以在货物拟进出口前3个月内提出预裁定申请:

(1)因不可抗力或政策调整原因造成申请时间距实际进出口时间少于3个月的;

(2)申请企业在海关注册时间少于3个月的。

3.申请人申请预裁定的,应当通过电子口岸“海关事务联系系统”(“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提交《预裁定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

四、实施机构:各直属海关关税职能部门。

五、法定办结时限:

(一)海关应当自收到《预裁定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核决定是否受理该申请。

(二)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制发《预裁定决定书》。

需要通过化验、检测、鉴定、专家论证或者其他方式确定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入60日期限内。

六、承诺办结时限:

(一)海关应当自收到《预裁定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核决定是否受理该申请。

(二)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制发《预裁定决定书》。

需要通过化验、检测、鉴定、专家论证或者其他方式确定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入60日期限内。

七、结果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决定书(商品归类)》(附件2)。

八、结果样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决定书(商品归类)样本》(附件3)。

九、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收费依据:无。

十一、申请条件:

预裁定的申请人应当是与实际进出口活动有关,并且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

申请人应当在货物拟进出口3个月之前向其注册地直属海关提出预裁定申请。

特殊情况下,申请人确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货物拟进出口前3个月内提出预裁定申请。

一份《预裁定申请书》应当仅包含一类海关事务。

十二、申请材料:

在线上填写申请材料,无需提交纸本申请材料。

十三、办理流程:

(一)选择办理的业务类型

进入“商品归类预裁定”模块,选择要办理的申请业务。

(二)申请录入

1.新增。

进入录入页面后,左面菜单栏“归类预裁定”中有两个选项“新增”和“查询修改”。点击左侧“新增”,可见右侧录入页面,其中有四个按钮,分别为“新增”、“暂存”、“申报”和“删除”(初始不可点)。点击右侧“新增”,即可进行初始录入。

录入注意事项:

系统会根据IC卡和Ikey中的企业信息,自动录入“申请直属海关关区代码”(即企业注册地直属海关)、“申请企业名称”、“申请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不可更改。填表时,灰色字段为系统返填,不允许编辑;黄色字段为必填项,白色字段为非必填项;“是否保密”为勾选框,选中即变为必填项。

栏目中显示“系统返填”项的,在录入时不需要填写,系统会自动写入;其中,点击“暂存”或“申报”后,系统会自动生成4位年份+14位顺序号的“数据中心统一编号”,用于填写《预裁定申请书》的编号;“提交时间”需在申报后生成;“海关审核签发编号”、“签发税号”、“签发日期”、“变更时间”和“废止时间”将在海关审核办理或作出变更、废止处理后生成。

页面中提供有《预裁定申请书》及保密声明模板的下载,需先下载后填写完整,并盖章扫描成pdf格式上传,《预裁定申请书》编号需填写系统生成的“数据中心统一编号”。

附件内容必须上传,否则无法申报;上传附件时,需先在“附件类型”下拉菜单中选择附件类型,再将制成pdf格式的文件上传即可,本系统只支持pdf文件的上传。

每个附件的大小不超过4MB,所有附件不超过256MB。

上传附件时,第一次上传后不能做修改,暂存后方可进行修改或删除。

申请表中需要详述信息的栏目输入长度限制为255个字节。

2.暂存。

录入时,点击“暂存”,可以保存已录内容,第一次暂存时,系统会生成“数据中心统一编号”。

3.申报。

录入完毕,点击“申报”,即将数据发往海关,系统同时生成“提交时间”和“数据中心统一编号”。

申报时,系统将会进行完整性校验。校验不通过时,系统会进行提示,需按要求补充。

4.修改。

用户在查询页面,选中一条数据点击“统一编号”字段,系统进入该条数据预录入页面。系统检验该条数据是否为“可修改”状态,如果可以修改,用户即可在数据预录入界面核对相关信息并给予调整,点击“暂存”按钮即可保存修改后的数据。

5.删除。

点击“删除”,可删除已录入的数据,已删除的数据不可恢复。

(三)数据查询

在“商品归类”中选择“数据查询”后,需要录入“单据类型”,“最近操作日期”和“单据状态”来进行查询操作(上述三项查询条件为必填项)。在右侧查询界面的“业务类型”中选择“预裁定申请”并输入查询条件,点击查询键,系统查询出符合条件的数据,在查询结果列表中显示。

1.查询条件。

可根据“查询”按钮上方的查询栏进行商品记录的精确查询,这里的数据中心统一编号、商品申请税号、商品中文名称、商品英文名称、商品规格型号均为精确查询,不支持模糊查询。

2.单据状态

“单据状态”栏下拉菜单中有18个选项。分别为:

“全部”:系统默认状态,包括以下全部17种状态;

“暂存”:表示已暂存尚未申报的申请;

“申报”:表示录入的数据已申报,正在发送数据,但海关还没接收到,这个状态不是很常见;

“发往海关成功”:表示申报后,海关已收到数据;

“发往海关失败”:表示申报后,海关未收到收据;

“海关入库成功”:表示海关已收到数据并已录入海关相关审核系统;

“退单或入库失败”:表示未入库及海关退回的申请,包括存在相同商品归类预裁定、不予受理、通知补正、补充资料4种情形,详见海关退单原因及海关反馈的附件内容;

“海关受理”:表示海关经审核决定受理接到《预裁定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并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受理决定书》;

“海关不予受理”:表示海关经审核决定不予受理接到《预裁定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并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终止”:表示海关终止预裁定并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终止预裁定决定书》;

“补正”:表示海关经审核企业用户申请材料不符合有关规定并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补正通知书》;  

“受理补正”:表示海关数据库已收到企业用户发送补正材料;

“补正结束”:表示海关经审核决定受理企业用户发送补正材料;

“审核通过”:表示海关作出预裁定决定并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决定书》;

“补充”:表示海关要求企业用户提交与申请海关事务有关的材料并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补充材料通知书》;

“补充结束”:表示海关经审核决定受理企业用户发送补充材料;

“失效”:表示预裁定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以及海关总署公告相关规定发生变化,影响其效力的,预裁定决定自动失效。

“撤销”:表示海关撤销预裁定并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决定书撤销通知书》。

3.查询结果

输入条件,点击“查询”,系统将列出对应结果。

每页默认显示数量为10条,也可以选择20、50或100条。

部分展示内容,如“海关回复归类意见”等,需要点击结果下方的滚动条向右拉进行查看。

其中“海关审核通过”的数据,“海关审核签发编号”栏会显示预裁定决定书编号(格式为R-2-4位关区-4位年份-4位顺序号),“海关回复归类意见”会显示决定税号;

(四)打印

在“归类预裁定文书查询”中选择打印生成的相应文书及归类预裁定决定并可下载至本地保存。,

(五)决定书的使用

申请人进出口与《预裁定决定书》列明情形相同的货物时,应当按照《预裁定决定书》申报,并在报关单备注栏内填写:“预裁定+《预裁定决定书》编号”(例如:某份预裁定决定书编号为R-2-0100-2018-0001,则应当在备注栏内填写“预裁定R-2-0100-2018-0001”),海关予以认可。

十四、办理形式:网上办理。

十五、到办理现场次数:0。

十六、审查标准:

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承担法律责任。

十七、通办范围:各直属海关。

十八、预约办理:否。

十九、网上支付:否。

二十、物流快递:否。

二十一、办理地点:

通过互联网登录“互联网+海关”平台(https:// online.customs.gov.cn)。

二十二、办理时间:

(一)企业申请时间:24小时;

(二)各直属海关办理时间:各直属海关工作时间。

二十三、咨询电话:12360海关服务热线。

二十四、监督电话:12360海关服务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