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出入境人员卫生检疫
二、事项类型:行政检查
三、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四条 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都应当接受检疫,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
第十二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检疫传染病染疫人必须立即将其隔离,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对检疫传染病染疫嫌疑人应当将其留验,留验期限根据该传染病的潜伏期确定。
第十六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有权要求入境、出境的人员填写健康申明卡,出示某种传染病的预防接种证书、健康证明或者其他有关证件。
第十七条 对患有监测传染病的人、来自国外监测传染病流行区的人或者与监测传染病人密切接触的人,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应当区别情况,发给就诊方便卡,实施留验或者采取其他预防、控制措施,并及时通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第八十五条 来自黄热病疫区的人员,在入境时,必须向卫生检疫机关出示有效的黄热病预防接种证书。
对无有效的黄热病预防接种证书的人员,卫生检疫机关可以从该人员离开感染环境的时候算起,实施6日的留验,或者实施预防接种并留验到黄热病预防接种证书生效时为止。
第九十九条 卫生检疫机关应当阻止患有严重精神病、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外国人入境。
第一百零二条 凡申请出境居住1年以上的中国籍人员,必须持有卫生检疫机关签发的健康证明。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机关凭卫生检疫机关签发的健康证明办理出境手续。
凡在境外居住1年以上的中国籍人员,入境时必须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健康情况,并在入境后1个月内到就近的卫生检疫机关或者县级以上的医院进行健康检查。公安机关凭健康证明办理有关手续。健康证明的副本应当寄送到原入境口岸的卫生检疫机关备案。
国际通行交通工具上的中国籍员工,应当持有卫生检疫机关或者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健康证明的项目、格式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定,有效期为12个月。
四、实施机构:各隶属海关负责进出境人员卫生检疫的部门。
五、法定办结时限:无。
六、承诺办结时限:即查即处,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染疫嫌疑人根据染疫情况及相关传染病最长潜伏期办结。
七、结果名称:《入境人员传染病监测体检通知单》、《出境人员传染病监测个人信息登记表》、《采样知情同意书》、《口岸传染病疑似病例转诊单》、《就诊方便卡》、《承诺书》。
八、结果样本:
(一)《入境人员传染病监测体检通知单》(见附件1);
(二)《出境人员传染病监测个人信息登记表》(见附件2);
(三)《采样知情同意书》(见附件3);
(四)《口岸传染病疑似病例转诊单》(见附件4);
(五)《就诊方便卡》(见附件5);
(六)《承诺书》(见附件6);
九、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收费依据:无
十一、申请条件:人员检疫为海关执法行为,无需申请。
十二、申请材料:无。
十三、办理流程:
(一)检疫监测
所有进出境人员均应接受海关体温监测、医学巡查等卫生检疫;有发热或其他身体不适者应主动申报健康状况;来自黄热病流行国家(地区)的应出示《预防接种证书》;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二条所列情形人员应出示《健康证明》。海关检疫监测发现有发热或其他健康问题的人员,应配合海关进入医学排查室做好传染病排查处置工作。
(二)初步排查
进入医学排查室的进出境人员,应配合海关工作人员规范做好腋下水银温度计体温检测;如实完整填写《健康申明卡》(见附件7);如实回答海关工作人员的健康问询和健康检查。
1. 初步排查发现异常的,应配合做好进一步的传染病检疫排查。
2. 未发现异常的,收取《就诊方便卡》,如进出境后出现发热或其他身体不适,应立即就医,向接诊医生主动出示《就诊方便卡》,如诊断为传染病的,应立即向进出境隶属海关报告。
(三)检疫排查
1. 进出境人员应如实回答海关工作人员问询,提供详细的包含但不限于个人基本信息、乘坐的交通工具信息、健康信息、4周内到过的国家及时间、病人或病(死)动物接触情况、蚊虫叮咬情况、预防接种情况等。
2. 进出境人员应配合海关工作人员做好心率、血压、咽喉、心肺等内科检查,皮肤、淋巴、关节等外科检查。
(四)采样检测
海关工作人员传染病排查后,对不能排除传染病嫌疑的,向进出境人员说明感染嫌疑后,进出境人员应填写《采样知情同意书》,配合做好血液、咽拭子、肛拭子等样本采集,接受传染病实验室检测。拒不接受采样的,应签署《承诺书》,承诺做好个人防护,在进出境后立即就医,并承担因拒不配合海关卫生检疫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的一切法律责任。
(五)检疫处置
1. 海关工作人员检疫排查后判定为患禁止进境疾病的外国人,相关进境人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九条规定,立即终止进境旅程,尽快于境外就医诊治,并做好返回途中个人防护。
2. 海关工作人员检疫排查后判定为检疫传染病疑似病例的,相关进出境人员应配合转诊指定传染病医院做进一步诊治。
3. 海关工作人员检疫排查后判定为口岸重点关注传染病疑似病例的,相关进出境人员应配合转诊指定传染病医院做进一步诊治。如拒不接受转诊的,应签署《承诺书》,承诺做好个人防护,在进出境后立即就医,并承担因拒不配合海关卫生检疫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的一切法律责任。
4. 海关工作人员检疫排查后判定为口岸关注传染病或一般传染病的,相关进出境人员应收取《就诊方便卡》,根据海关工作人员建议,做好个人防护,进出境后立即就医,向接诊医生主动出示《就诊方便卡》,并于医院出具诊断结果后,立即向进出境隶属海关报告。
5. 海关工作人员检疫排查后判定为排除传染病的,相关进出境人员应收取《就诊方便卡》,进出境后出现发热或其他身体不适,应立即就医,向接诊医生主动出示《就诊方便卡》,如诊断为传染病的,应立即向进出境隶属海关报告。
(六)后续报告
进出境人员进出境后如发现身体不适,就医后诊断为输入(出)性传染病的,应立即报告进出境隶属海关。
十四、办理形式:现场办理。
十五、到现场办理次数:1次。
十六、审查标准:是否有传染病染病嫌疑。
十七、通办范围:各直属海关关区。
十八、预约办理:否。
十九、网上支付:否。
二十、物流快递:无。
二十一、办理地点:进出境口岸现场。
二十二、办理时间:口岸开放时间。
二十三、咨询电话:12360海关服务热线。
二十四、监督电话:12360海关服务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