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29日,欧盟通过WTO发布G/TBT/N/EU/1107通报,发布《欧盟委员会授权法规草案》,修订欧盟机动车安全法规(EU)2019/2144,以纳入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UNECE)世界车辆法规协调论坛通过的新版及新增UN法规,涉及转向设备、电气安全、轮胎性能、事件数据记录器及驾驶员控制辅助系统等方面。征求意见截止日期:通报后60天。主要内容如下:
(一)更新现有UN法规的版本及技术要求
1.UN法规25(头枕):采用第04系列修正案,引用OJ L 215标准,适用车辆类别M、N。
2.UN法规79(转向设备):采用第04系列修正案,要求符合《欧盟官方公报》最新版本,适用车辆类别M、N、O。
3.UN法规100(电气安全):采用第03系列修正案,引用OJ L 2024/1955标准,适用M、N类车辆。
4.UN法规117(轮胎性能):采用第04系列修正案,新增湿滑路面抓地力、滚动阻力等测试要求,适用C1类轮胎(乘用车),适用车辆类别M、N、O。
5.UN法规127(行人安全):采用第03系列修正案,要求扩大头部撞击区域监测范围,适用M1、N1类车辆。
6.UN法规152(紧急制动系统):采用第02系列修正案,新增对行人及自行车的碰撞保护要求,适用M1、N1类车辆。
(二)新增UN法规
1.UN法规167(重型车辆直接视野):引用OJ L 2024/1065标准,规定了M2、M3、N2、N3类车辆的直接视野性能要求。
2.UN法规169(重型车辆事件数据记录器):引用OJ L 2024/1218标准,规定了M2、M3、N2、N3类车辆强制安装EDR设备,记录碰撞前数据。
3.UN法规171(驾驶员控制辅助系统):引用OJ L 2024/2689标准,规范动态控制辅助系统(如车道保持、自动制动),适用M、N类车辆,要求“若安装则需合规”(IF原则)。
(三)调整车辆测试及监管要求
1.头枕与A柱碰撞监测(B2要求):法规要求车辆的A柱区域必须能够承受头部撞击,并在撞击时减少对头部的伤害;虽然某些区域(如风挡玻璃顶部和发动机罩前缘)的测试结果不作为最终评估的一部分,但仍需进行监测,以确保车辆设计的持续改进。
2.重型车辆直接视野测试(B9要求):引用UN法规167,设置D级测试标准测试,评估驾驶员在不同位置(如车辆前部、侧面和后部)的直接视野。
3.轮胎磨损测试(C10要求):新增对磨损轮胎的测试程序,引用UN法规30、54、117,标记合规等级为A。
4.驾驶员辅助系统合规性(E10要求):新增UN法规171相关测试,要求“若安装则需通过所有功能测试”(IF原则)。
海关提醒:欧盟此次修订强化了车辆安全要求,企业需重点关注新法规的过渡期安排及“若安装则合规”原则,及时更新设计并开展第三方认证;建议车企与零部件供应商协作,确保生产流程符合UN法规最新版本,提前应对轮胎、制动系统等关键部件的测试调整,避免贸易受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