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述: 本法规草案将委员会第(EC)669/2009号法规有关加强官方控制及委员会第(EU)884/2014、(EU)2015/175、(EU)2017/186及(EU)2018/1660号法规规定的食品与饲料的紧急措施整合为一个单项措施,2019年12月14日生效。 根据第(EU)2017/625号法规,附件I第47(2)(b)条规定,法规草案制定了需要临时加强官方控制的某些其它国家入境欧盟非动物源食品饲料名单。该名单由一个由委员会第(EC)669/2009号法规制定,经第(EU)2019/890号法规修改及第(EC)669/2009号法规附件I第30次审核的食品和饲料更新列表组成。该附件还规定了附件I所列食品和饲料的感官检验及物理检验次数。 根据第(EC)178/2002号法规第53(1)(b)(ii)条,该法规草案还对附件II表1所列入境欧盟的某些其它国家非动物源食品与饲料及因20%以上单一产品或整体产品及附件II表2所定CN代码:ex-170490,ex-1806及ex-1905项下产品存在受黄曲霉毒素(aflatoxins)污染的风险,对附件II表1所列的任何复合食品规定了特别进口条件(紧急措施)。 附件II表1内的非动物源食品饲料名单是由第(EU)2015/175、(EU)2017/186、(EU)2018/1660及(EU)884/2014号法规规定的,第(EU)2019/890号法规修改的更新列表组成的。该附件还规定了附件I所列食品和饲料的感官检验及物理检验次数。 法规草案规定附件II所定的每批食品饲料货物必须随附抽样分析结果及一份产地国或非产地国的货物托运国主管机构签发的官方证书。根据第(EC)178/2002号法规第53(1)(b)(ii)条制定的新的官方单一样板证书,它替代委员会第(EU)884/2014、(EU)2015/175、(EU)2017/186及(EU)2018/1660号法规规定的官方样板证书。 法规草案规定委员会必须按为期不超过六个月的期限内,定期审议附件I及II规定的名单。第14(3)条规定了准许随附2020年2月14日前根据第(EU)884/2014、(EU)2018/1660、(EU)2015/175及(EU)2017/186法规规定签发相关证书的食品饲料货物入境欧盟的过渡期至2019年6月13日。 法规草案主要影响到附件I及II列明的食品饲料产地国(阿根廷、阿塞拜疆、玻利维亚、巴西、中国、多米尼加共和国、埃及、埃塞俄比亚、埃塞俄比亚、加纳、冈比亚、印度尼西亚、印度、伊朗、肯尼亚、柬埔寨、黎巴嫩共和国、斯里兰卡、马达加斯加、马来西亚、尼日利亚、巴基斯坦、塞尔维亚、塞拉利昂、塞内加尔、苏丹、叙利亚、泰国、土耳其、乌干达、美国、乌兹别克斯坦、越南). 但是,如第三原产国与本法规草案所涵盖的复合食品货物第三国不同,本法规草案还可能影响到其它贸易伙伴,即附件I及II所列的第三发货国。 |